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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受讓人因短漏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補稅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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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 票,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 受讓人因短漏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補稅並予 處罰。 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按每次交 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有價證 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 為受讓證券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 國庫繳納。 該局發現有部分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實 際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惟受讓人未按實際 成交價格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已違 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該受讓人除應依法補 繳稅款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 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實填報繳稅,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並 報繳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 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繳稅款外還要遭受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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