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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賦稅》2008/7/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死亡,
繼承人未依法拋棄或聲請限定繼承者,應就被繼承人遺產範
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所得稅之義務。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規定應申報課稅
之所得,除符合同法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 報者外,應由遺
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
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
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若遺 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甲君94年度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有
應納稅 額,惟甲君業已死亡,乃改向其繼承人發單補徵,其
繼承人不服,主 張甲 君未遺有財產,雖曾領取其勞工保險給
付及退休撫卹互助金,仍不足償還債務及喪葬費支出 等,申
請復查。案經該局再深入查核,甲君繼承人並未依民法規
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97年1月2日 公布修正為
3個月)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 承,亦未依規定聲請限定繼
承,自繼承開始時,即概括承受繼承其債權及債務,且依上
揭所得稅法規定,應就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所
得稅之義務。故改 向甲 君繼承人課徵甲君之核定所得稅額並
無違誤,遂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
亡時,應注意依法辦理被繼承人所得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
範圍內代負申報納稅之義務。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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