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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稚園兼營才藝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之薪資相關課稅規定

《賦稅》2008/7/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法立案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


員薪資免稅,惟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之教師薪資仍應依規


定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




該 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


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


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 常課程中聘


請之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


之免稅所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


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 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


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查核某幼稚園94年度其他所得案件,發現該幼稚園課後


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課程,另聘教師授課,於給付授課教


師薪資時未依規定扣繳,致遭國稅局通知賠繳並送罰。




該局呼籲,經營托兒所、幼稚園之業者如增設才藝、安親班


等業務,除收入需如實申報外,其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應注意


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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