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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賦稅》2008/8/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或記帳及報稅


代理業務人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之 記帳士,於


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申請登錄及變更登錄(


登記)由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縣()分局辦理;


但記帳士事務所在直轄市 者,由臺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


局總局受理。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登錄,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 執行業務,


各國稅局辦理記帳士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必須嚴


格審驗記帳士經財政部核准登錄及准予備查加入記帳士公會


之證明文件,始予配賦扣繳單位統 一編號。另記帳及報稅代


理業務人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向轄區國稅局


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除了審驗上述文件外,將按


原編配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所屬名稱變更方式辦理,不重新配


賦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呼籲,已取得記帳士考試及格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確實依所得稅法、


記帳士法、記帳士公會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


遭懲戒處罰。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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