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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非屬可查調之所得,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
《賦稅》2008/8/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文理補習
班、幼稚園、托兒所與養護療養院所,其所得非屬5月份結算
申報期間可憑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
申請查調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誠實申報,如有短漏
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
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 罰鍰。次按綜
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參、三、(三)規定,納稅
義務人利用本要點規定之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
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臨櫃查詢之 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
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所得
稅法及其相關規定 處罰。
該局查得某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主張係依據電子憑證查詢、
下載之所得資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下載資料無其
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故未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惟
其既未誠實申報該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除補稅外並遭處
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合併申報,以免
遭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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