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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費用依違章論罰 |
(2) | 單獨產製出廠或進口電視或彩色顯示器免徵貨物稅 |
(3) | 慎選代為處理帳務者,避免受託人故意或過失遭處罰 |
(4) | 逃漏營業稅,於檢舉或調查基準前已自動補繳,准予免罰 |
(5) | 食品業僅係改善產品之配方,不得認列投資抵減 |
(6) | 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
(7) | 購買營業用之不動產何時可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 |
(8) |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罰 |
(9) |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費用依違章論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且確有支付之事實,若有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逃漏稅者,將被補稅並處罰。 該 局說明,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之毛利率與該業同業利潤毛利率相當,但查核其總帳、進貨帳並與其取得外來憑證逐一核對,發現該公司 同一筆進貨卻於帳上重複記載,虛載多筆成本,請該公司說明原因並提示支付款項流程,因無法提示支付事實乃坦承虛增成本,該除剔除虛增之成本予以補稅外,並 取具承諾書予以處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無論是列報成本、費用及損失應確有支付事實,切莫投機取巧刻意製作不符合規定之文件或記假帳來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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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單獨產製出廠或進口電視或彩色顯示器免徵貨物稅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電器類課稅項目「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二者合併使用 才具有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之電視機功能。惟若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單獨產製出廠或進口者,則非屬彩色電視機範圍,免課徵貨物稅。 該 局指出,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如其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之裝置,而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 放電視節目,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彩色顯示器或電視調諧器於出廠或進口後,如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繳納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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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慎選代為處理帳務者,避免受託人故意或過失遭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有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營業人於委託申報營業稅後,應索取繳稅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並檢視代理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載相符,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 局說明,日前查獲甲公司委託記帳業者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該記帳業者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92年間,未經其客戶同意或授權, 擅自購買統一發票或利用當期未開立或賸餘待作廢之統一發票,偽開造統一發票銷售額2千萬餘元,稅額1百萬餘元,復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矇混在其客戶當期申 報營業稅中,供作進項憑證及扣抵銷項稅額,再將該等營業人所委託繳納之全部或部分稅款侵佔為己有。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 罰。該等營業人不服,複查主張全案係記帳業者個人所為,受牽連廠商確不知情,且其每期應納稅款,已如數委託該記帳業者代繳,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該局撤 銷原處分。 該局指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及「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踰越權限之 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544條所規定,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慎選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帳務,避免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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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逃漏營業稅,於檢舉或調查基準前已自動補繳,准予免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有逃漏營業稅行為,已自動補繳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在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其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免罰。 該 局說明,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 調查之案件,除補繳稅款及利息外,一律免予處罰。亦即漏稅案件須同時符合「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之要件,始有前揭法條之適用;惟依財政部93年1月8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600號函規定,營業人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已自動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雖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該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指 出,某些營業人為了貪圖一時不法利益,取得虛設行號兜售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示有進貨事實之相關憑證供核,致造成 逃漏營業稅,除了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嚴重時並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故意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營業人要自行檢視近年來如有因一時疏忽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者,請儘速於未經檢舉或該局未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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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食品業僅係改善產品之配方,不得認列投資抵減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食品原物料及添加物買賣之食品業,若研究計畫之內容僅係改善產品之配方,而無研究新產品及改進生產技術之事實,所列報之支出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獎勵範圍,不得認列投資抵減稅額。 該 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產業升級,以健全經濟發展,按該條例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立法精神,旨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 發展,以突破我國產業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因此,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始屬獎勵之範疇,若係一般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對現有產品 或技術之經常性改良、變更或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之工作,以符合客戶之需求,非屬該條例所定研究與發展獎勵範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否則將與該條例之立法 目的與精神相違背。 甲公司係經營化工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調配及買賣,該局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所附之研究報告並無整體之研究計畫及目 標,亦無相關人員之簽章記錄,其研究項目為各類飲品及食品添加物調配,研究儀器為各種儀器及測量器等,皆係該公司對市面上現有產品口味、口感,加以修正以 符合客戶需求之實驗、測試,非屬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所稱之研究新產品,而否准認列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遭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研究發展支出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之範圍,以免不符規定遭稅捐單位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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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遺產稅稅款較鉅,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俾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該 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 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只要提出確切之納稅保證,即可向該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在提供確切之納稅保證,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確認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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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購買營業用之不動產何時可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購買營業用之不動產何時可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溢付之營業稅額,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並取得所有權狀後,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申請退還。 該 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79年4月26日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釋規定,出售土地之銷 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土地部分如有取得統一發票者,為免稅統一發票,尚不發生進項稅額扣抵情事,惟購買建築物部分取得之應稅統一發 票,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但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申請退還。營業人如係購買預售屋,依約於各期付款所取得 之統一發票,於取得時可併當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有溢付稅額者,尚無法辦理退還該溢付稅額,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檢附購買建築改良物之 所有進項憑證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4月間向乙公司購買總價3,075萬元之不動產 供辦公室使用,其中1,500萬元為土地價款,1,575萬元為建築改良物含稅價款,約定分3期支付價款,第1、2期分別於4月及6月間各支付1,025 萬元(土地500萬元,建築改良物525萬元),另於7月間支付尾款並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則甲公司於4月及6月間取得支付之建築改良物銷售款統一發票 525萬元(含稅),可先行於5月及7月間申報96年3-4月及5-6月期營業稅時,併同申報扣抵當期之銷項稅額,如申報扣抵後尚有溢付稅額者,應俟7月 間給付尾款並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後,於申報96年7-8月營業稅時,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購買該建築改良物取得之所有統一發票(1,575萬元)及 所有權狀影本,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請退還該期溢付稅額,最多可退稅限額為75萬元。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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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屬贈與,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罰鍰。 該局說明,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該 局指出,前揭贈與行為與同法規定「以贈與論」之財產移動情形(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有別,納稅義務人宜注意兩者間之差異,以免 疏忽未申報受罰。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者,始得依規定處罰。 該 局最近受理一件贈與稅及罰鍰複查案,原查查獲甲君於上年度將其銀行帳戶存款約600萬元轉入其子銀行帳戶,除補徵應納稅額60萬餘元,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 罰鍰,甲君雖主張該資金係為子購買股票之資金,同意依前揭稅法規定以贈與論繳納本稅,不適用處罰規定,惟查該資金轉入甲君之子銀行帳戶後並未即時購買股 票,而係長時間陸續購買,係其子受贈資金運用,核定贈與並無不合,仍應處以罰鍰,乃駁回其複查。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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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應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納稅,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該局以承租人開立之扣繳憑單核定租賃所得,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有關租賃所得之稅捐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惟依稅法規定,法定納稅義務人並不得以私人間約定而變更,乃遭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以避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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