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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賦稅》2007/12/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市區騎樓或各旅遊景點於平


日或假日均發現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式各樣之食品、 玩具或


服飾等商品,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


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


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


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


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


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免徵


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有固定地點


營業之攤販,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


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者,除依同法第


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之銷售金額按其行業別


或規模大小,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


罰。



該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


攤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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