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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賦稅》2007/12/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市區騎樓或各旅遊景點於平
日或假日均發現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式各樣之食品、 玩具或
服飾等商品,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
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
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
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
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免徵
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有固定地點
營業之攤販,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
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者,除依同法第
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之銷售金額按其行業別
或規模大小,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
罰。
該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
攤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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