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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行業代號適用之規定

《賦稅》2008/9/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如營業項目


係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他各項活動主持、戲劇


演出或代言等,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文據


供核,將依「人力派遣」業(行業代號為9201-13)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 局近來查核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案,普遍發現申報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


有以8710-11劇團、舞團申報,


亦有列報 8710-99其他技藝表演。




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代號8710-11「劇


團、舞團」,係指包括戲劇、歌劇、話劇、舞團演出等,行業


代 號8710-99「其他技藝表演」,係指包括魔術表演、馬戲


團、說大鼓、說書、木偶戲演出、雜技表演,惟經查核發現,


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實際營業項目普 遍為對外與電視公司或


節目製作公司簽約,並派遣旗下藝人參與主持、戲劇演出或代


言活動等,核屬行業代號9201-13「人力派遣」。




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 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時,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得依


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95年度「人力派 遣」


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標準為28 %




該局呼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平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


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


錄,以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並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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