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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桃園何先生詢問,其收到大廈管理員逾期轉交之稅單,是否可主張送達不合法?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回答:有關稅捐文書等,國稅局通常以雙掛號方式寄發,因現今高樓大廈林立,郵件之收受,大部分由大樓管理人員為之,屢有納稅義務人對其是否有送達效力茲生疑義,該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此即為所謂「補充送達」,


其要件有(一)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二)補充送達之對象須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三)需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四)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非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人,


而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即為住戶之受雇人,稅捐文書由其收受,送達即屬合法。




該局又表示,如符合上開要件,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均自交付予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時發生送達效力,稅義務人並不得以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延遲轉交或未轉交等為由,而主張送達不合法。




該局並提醒何先生務必儘速向公庫繳清稅款,以免因逾期未繳而遭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對於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之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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