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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
被繼承人生前逾期未繳納稅捐所加徵之滯納利息,亦得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8年9月1日台財稅第780231335號函
釋,關於罰鍰之範圍,乃泛指一切具有行政罰性質之制裁,不宜拘泥於罰鍰之名稱,
稅法中所稱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均屬之,而滯納以後發生之利息,非屬罰鍰性質。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逾期未繳納稅捐所加徵之滯納金應屬罰鍰,具有一身專屬性,
非屬繼承標的,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移送執行,至加徵之滯納利息,
則非屬罰鍰性質,不具一身專屬性,如繼承人未拋棄繼承,除得對遺產執行外,
亦得就其固有財產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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