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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之相關規定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申報投資損失5百餘萬元,經查僅取具被投資公司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函,並未提示清算證明文件,因與上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發生投資損失時,應確實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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