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應視合法清算完結,始能解除出境限制

《賦稅》2008/9/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縱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惟若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該 局指出,甲公司於96年間向主管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惟甲公司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達500餘萬元,經該局函報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限制其清算人A君出境。A君以甲公司依法報經核准解散登記,且已完成清算程序,並陳報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向該局申請註銷欠稅及解除出境限 制。經該局以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該部分收入未列入清算,尚未合法清算完結,而予以否准。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及民法的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 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且公司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並於清算 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規定應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 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有違章漏報收 入,未列入清算財產供分配;或清算人以帳證已散失,無法提示完整資金流向;或所積欠稅款,未依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予以分配;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資產未 作處分等等情形,縱經法院核發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呼籲,清算人應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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