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賦稅》2008/9/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


未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致漏報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 局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


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


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


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及


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


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


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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