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如何辦理離境申報
《賦稅》2008/9/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
人」,其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時,應於離
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其可減除的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實際居住日數,
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指出,離境外僑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
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
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於年度中離
境之外僑,如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然
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由配偶於綜合所得稅結
算期間(5月1日 至5月31日 )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
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都可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呼籲,居住臺北市外僑如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
所或居所離境時,應於離境前依上揭規定檢附相關申報文件,
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離境申報。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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