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如何辦理離境申報

《賦稅》2008/9/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


人」,其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時,應於離


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其可減除的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實際居住日數,


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指出,離境外僑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


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


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於年度中離


境之外僑,如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然


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由配偶於綜合所得稅結


算期間(51日 至531日 )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


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都可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呼籲,居住臺北市外僑如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


所或居所離境時,應於離境前依上揭規定檢附相關申報文件,


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離境申報。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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