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樂克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賦稅》2008/9/15
財政部表示,日前辛樂克颱風來襲對臺灣地區造成嚴重災害,
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
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
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
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
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
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
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
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
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
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
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
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
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
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 災害致無法如期申
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
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
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
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 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
期申報繳納菸酒稅 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
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
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
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
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
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
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
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
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
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
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
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 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
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
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人申報(請)各項
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
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申報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
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稽徵機關查
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
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