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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應如何認定?

《賦稅》2008/9/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 局指出,營業人逾期申報營業稅,未逾2日內可免加徵滯納金,惟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依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該局查獲某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之 營業稅漏稅違章案件,其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惟查其申報記錄為逾期申報,已不適用5年核課期間之規定,而應以7年核課期間認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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