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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營業稅仍應規定於限期內繳納稅款

《賦稅》2008/9/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快速便利之營業


稅申報管道,積極推廣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以提升為 民服務


品質及增進政府效能,目前已有多數營業人採用網路報繳營業


稅。惟部分營業人雖已完成營業稅申報程序,但未於規定期限


前繳納稅款,致遭加徵滯納金及滯 納利息,甚至因滯欠稅款而


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如有應納稅額,應填具繳款書向


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採用網際網路申 報營業稅,除臨


櫃繳稅外,亦可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營業人逾期繳


納稅款,依法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


額加徵1﹪滯納金,最 高加徵15%於滯納期限後繳納者,另加計


滯納利息。例如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為10萬元,於繳納期限30


日後始繳納,即應加徵15%滯納金15,000元, 滯欠稅款如逾30


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應納稅款,仍


應於規定期限前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甚至停止


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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