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國96年09月16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營業人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營利事業籌措外來資金列報利息支出之規定
(3)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4)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5)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所支付薪資、租金費用應填發扣(免)繳憑單
(6)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處分餘存財產及商品應報繳營業稅。
(7)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無須辦理報廢報備
(8)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9)退職所得如何計算?
(10)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相關規定
(11)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12)帳簿憑證保管及滅失處理
(13)如何申請補發被繼承人核定通知書等課稅資料
(14)他人代辦綜所稅申報如有漏報情事仍應處罰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營業人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該局說明,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稅法並無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故營業人不得以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為由,主張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籲請商家配合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營業人務必注意,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自身損失。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營利事業籌措外來資金列報利息支出之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基於業務或財務上調度需要,往往需要外來資金挹注(例如:向金融機構、股東、民間等舉債借入),故利息支出對企業稅賦常有相當比例之影響,而現行稅法對於利息支出列報之規定,因性質不同有下列幾點應予以注意:
一、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三、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四、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外,不得列支利息費用,另支付個人之利息,如取具個人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五、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標準,94至96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分3釐。
六、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應取具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列報的利息支出,如經查獲有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之情形者,除該利息費用不予認定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處罰。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 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A公 司於96年3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自4月起使用統一發票,A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未申購發票,經該局通知,始自5月起購買發票,而5、6 月間A公司仍無營業情事,A公司以無銷售額且不須繳稅,故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以滯怠報金。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 局指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須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 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以扣除新臺幣 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但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 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 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 鍰。前述短漏稅額之處罰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5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將不予處罰,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 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魏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1)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所支付薪資、租金費用應填發扣(免)繳憑單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經營不善結束營業,所支付薪資、租金應於何時辦理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事,請扣繳義務人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處分餘存財產及商品應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結束營業,如將商品抵還債權人債款,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時,所餘存財產或商品,不論是抵還債權人債款或發還股東甚至贈送員工,均應開立?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 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依同法第51條 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無須辦理報廢報備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或超過預留之殘值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超過之額則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該局指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邱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00)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科目僅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當發生商品盤損時,已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稅捐機關調 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可予認定。另外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 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亦可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申報商品盤損50餘萬元, 經查該公司從事進口服飾(成衣)買賣,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末存貨明細表附註載有「本表所列存貨估價係採用實地盤存制度成本基礎」字樣,且依其商 品性質,應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退職所得如何計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退職所得如何計算及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均屬退職所得。依財政部公告9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2.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6年度以全年領取金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6年度有2名員工退休,A君一次
領取退職所得300萬元,B君一次領取退職所得820萬元,服務年資均為25年;經計算後:
1.A君退職所得為0元【300萬元<161,000元?25】,免列入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2.B君應列入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退職所得為2,162,500元
【﹝(322,000-161,000) ? 25﹞/2 + (8,200,000-322,000 ? 25) 】
另該公司應依退職所得扣繳率6%,辦理B君退職所得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並於97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B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A君因退職所得為0元,免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若有取得依所得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扣繳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並應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檔案下載9609退職所得.doc
本局新聞
主  題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 局指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另於開始產製菸酒時,向主管 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4吋照片辦理產品登記。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產製廠商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 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菸酒稅法第9條或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如有疑義,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俾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該 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往往因繼承或贈與標的物為不動產等,又因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 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凡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 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若未及於限繳日期屆滿前提出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 納利息。
該局指出,對於逾期申請實物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其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期間,應以踰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 的期間為準。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滯納利息的計算基礎為本稅及滯納金的合計數,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以每年1月1日臺 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該局呼籲,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而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帳簿憑證保管及滅失處理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帳簿至少保存10年,憑證至少保存5年,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應報請稽徵機關勘查。
該 局說明,營利事業營業處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導致帳簿憑證不幸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及 第102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 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至於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依同準則第11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3個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若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 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同準則第102條予以核實減除。另外特別提醒受災之營利事業,帳簿憑證滅失期間後之交易事項應 立即重新設帳,依據原始憑證記載並謹慎保管相關帳簿憑證,否則同一會計年度屬滅失期間後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如經調帳查核無法提示,其所得額即依所得稅法 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即應將帳簿憑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 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如不幸營業場所遭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以致滅失者,除應注意於規定期間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 查外,災害發生後之交易事項應立即依規定重新設帳記載,並保管相關帳簿憑證。
(聯絡人:審查一科詹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292)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如何申請補發被繼承人核定通知書等課稅資料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補發被繼承人核定通知書、申報書等課稅資料,應以書面述明具體理由及提示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繼承人因遺失、損毀或其他原因,申請補發被繼承人申報書相關資料或核定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除應載明繼承人姓名、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加蓋印章,並檢附身份證影本外,請一併提供被繼承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國民身份證影本,俾憑稽徵機關人員依法核發。
該局呼籲,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申請人除需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各款規定外,務必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兼顧課稅資料保密義務。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他人代辦綜所稅申報如有漏報情事仍應處罰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申報不實情事,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 之罰鍰。另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
該局審理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複查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主張綜合所得稅全權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並不知有漏報 所得及填寫資料不實情事,請求免予處罰,該局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發生效力,如有申報錯誤,仍由納 稅義務人負責,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不知情而免除責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委託他人辦理,仍應自行核對,以免有短報、漏報或填寫資料錯誤情事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鍰。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檔案下載委託他人代辦所得稅-9609.doc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