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額

《賦稅》2008/9/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不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保險費僅限


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係針對不特定


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因


此不可做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該 局指出,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兄姐弟妹的保


險費亦不可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又列報直系親屬的人


身保險費,尚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 報戶內。例如:父


母為子女的眷屬,由兒子為父母支付健保費,但由女兒申報扶


養父母的免稅額,那麼兒子為父母支付的保險費就不可列為女


兒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 除額。




該局提醒,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


費不受金額限制得全數扣除,其他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


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 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


安保險,每人每年扣除限額為24,000元,實際支付的保險費未


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扣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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