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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土地未過戶至本人名下,即轉售予第三人,所獲利益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


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之所得,屬 權


利交易所得,無免稅規定。&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


君於9410月以4千萬元出售土地一筆予乙君,惟該


筆土地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並非乙君,進一步 查核發


現,乙君出資購地後未登記過戶至本人名下,旋即於


同年11月以46百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由原所有 權人


甲 君直接移轉過戶為丙君名下,乙君非土地登記 簿


上之所有權人收取售地價款,其間所獲利益6百萬


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7類之財產(權利)交易


所得,除歸課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 220


萬元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


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法之規定如有疑


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以免因誤 解法令 遭補


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51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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