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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發非居住者股東股票股利,於年終未交付者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賦稅》2008/9/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以盈餘增
資配發非境內居住者股東之股票股利,如果於年度結束前仍未將
股票交付,要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 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股
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 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
額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
務人先行填報免扣繳憑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所轄
稽徵機 關,並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
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及更正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如扣繳義務人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
仍應依規定先行填報免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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