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或健康檢查費用扣繳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藥費,
採記帳方式支付者,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醫院、診所 之醫師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公司為其就醫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
院所之醫療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
務所得;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可免
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如給付予公立醫
院,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此外,員工
就醫先行墊付醫藥費用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免對醫
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係屬員工職務上取得
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惟如係雇主依照勞工安全衛
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現行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
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不視為該
勞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 務人如有其他申報或扣
繳疑義,可就近洽轄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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