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護理機構設置之產後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賦稅》2008/9/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


後護理機構,取得各縣市主管機關護理開業執照者,免辦營業登記,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


構,依法屬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之範圍,營業人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29條規定,專營第8條第1項第3款之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及免課徵營業稅。




該 局指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係為


從事產婦與嬰兒之護理服務,取得各縣市主管機關護理機構開


業執照,與一般從事產婦膳食料理外送服務 之「坐月子中心」


功能不同,按「產後護理機構」因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以減


少醫療資源浪費,屬廣義的「醫療保健設施」,所提供產後護


理服務,另應屬醫療勞 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可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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