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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
《賦稅》2007/4/2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社會型態的轉
變,雙薪家庭及少子化趨勢,產後護理機構已取代部分家庭照
護功能,產婦較以前更有意願到產後護理之家調養身 心,並使
新生兒也能得到專業及更完善的產後照顧。因此各醫院陸續附
設產後護理機構,紛紛強調提供產婦全套完善服務,儼然成為
新興產後服務行業。
衛生署認為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內容,除因應我國婦女產後調
養習俗,產後婦女生活起居及嬰兒之基本照顧,尚包括提供產
婦之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 哺餵、衛生教育等護
理業務,業已涉及醫療及護理業務。因此財政部於96年4月13日
發布函釋,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
所提供之產後 護理服務,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
業登記。
該局表示,產後護理機構如有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或瘦身
服務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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