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依規定


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時,應注意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


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短扣繳稅款情事,


而遭處罰。




該 局查獲許多案例,所得人均已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戶政機


關已除戶,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惟各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仍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退稅。經查得給付


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各年度給付所得辦理扣繳時仍按居住者之


規定辦理扣繳,因居住者之扣繳率均較非居住者為低,致生短


扣繳稅款之情事,依所 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扣繳義


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並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


義務人未予告知,不應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 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


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規定並不


相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詳加查


對確認,始得據以按各該規定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


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 除其過失責任。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辦理扣繳時,應就納稅義務


人身分加以查對,注意是否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


形存在,以免遭稽徵機關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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