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款沖銷順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稅款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多加徵 15﹪,逾30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各稅法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次日(一般為 第31天)稅款繳納期限屆滿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1日 公布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欠繳稅捐一旦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罰鍰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其餘應納稅款應加徵15%的滯納金及依各稅法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如因經濟困難或天災等因素, 欠稅人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沖銷順序為先抵繳執行費用、次抵本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 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請依限繳納稅款,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增加負擔。如有任何疑義,可向轄區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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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8313117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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