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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得即應申報,如有疑義應予查證,不得自認為免稅而漏未申報,以免遭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於系爭所得如有疑義,應逕洽稽徵機關查證,不得以個人意思自行認 為免稅,而漏未申報,如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遭處以短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漏未將其 他所得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所得類別究為土地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於法律見解及學理上均存有重大差異,非納稅義務人所能輕 易瞭解,在主觀及客觀上均非出於故意及過失情形,難歸責其本人,應撤銷罰鍰云云,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甲君若對法律 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應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且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之情形,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然甲君捨此不為,猶有漏報系爭所得額之情形,從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及誠實申報義務之角度觀察,難謂 其主觀上無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之過失責任,是縱主張其並無漏稅之故意,亦難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 罰鍰,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若對法律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應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 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不得以個人意思自行認為免稅,而漏未申報,以免遭受處罰,影響個人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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