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 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 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 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3條第1項規定,於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時(前)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 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申請暫停營業,應於次期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雖申請暫停營業時得暫免申報營 業稅;但營業人停業後常遺忘申報而遭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時注意申報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742


其他常遇到的問題......


相關網站:


台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如果您要點閱原提供單位網頁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