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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依經銷商需求出書,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2010/8/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版社與經銷商約定依經銷商


需求出貨,除經申請核准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


票外,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於按月與經銷商結


算收款時始開立統一發票。




該 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


開立發票的時點有二,其一為於發貨時開立,另一為買賣


雙方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


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開立,前述第二種情形,係


指「試驗買賣」性質。買賣雙方如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


尚非屬「試驗買賣」,應依買賣業之一般規定,於 發貨


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營業人如符合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核准,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 物或勞務,


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出版業與經銷商間倘


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 ,尚非屬「試驗買賣」,開立憑證


時限應與買賣業相同,出版業者如採月結方式開立憑證,


應依前揭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於


每月月底彙總開 立統一發票予經銷商,並依規定報繳營


業稅。




該局查核甲出版業營業稅申報案件,發現其發票開立有異


常情形,經深入查核,甲出版業與乙總經銷商約定, 依


乙總經銷商需求出貨,並於每月底按當月出書金額減除當


月退書金額後,由甲出版業者開立統一發票向乙總經銷商


收款,其主張此交易方式為出版業的市場常規, 符合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惟查甲出版業與乙


總經銷商雙方之交易合約書,並無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


始生效力之相關約定,應依買賣業一般規定, 於發貨時


開立統一發票,另甲出版業亦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


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月彙總於當月


月底開立統一發票。甲出版業銷售貨物 未依規定給與他


人憑證,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


總額處5%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開交易型態時,應於發貨時


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


事者,於事實發生時,仍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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