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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不實醫藥費虛列扣除額,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確實有給付事實,若有虛報不法情事,除補稅外恐涉及刑責。



該 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 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如有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涉及刑 責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 查核甲 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舉扣除醫藥費收據疑似變造金額及日期,經函詢該醫療院所查 證,甲君除於90年間確有13,000元的就診費用外,其餘9397年均未有在該醫療院所就診紀錄,進一步發現,其9397年各該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 藥費均屬不實,除剔除各該年度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並補徵稅額外,另移送偵辦刑事責任。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是稽徵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賦,以免被查獲遭致補稅並涉及刑責,得不償失。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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