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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以下稱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屬專款


專用性質,惟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款項計入


當年度收入總額中申報。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


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收入總額」,係指機關


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


外之收入合計數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募得


之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前揭免稅標


準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如因


加計公益勸募捐款收入後,致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


關之支出未達收入70%,仍應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


但書規定,擬訂結餘經費具體運用計畫書報經主 管機


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將結餘經費保留至以後年度


使用。




該局查核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機關


團體於年度中曾辦理公益勸募活 動,活動前已依公益勸


募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金融機構開立捐款


專戶募款,惟該機關團體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未將募


得款項列入收入總額中申 報,雖主張募得之款項須依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勸募活動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屬


專款專用性質,故未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申報,該局以


其未符合免稅標準第 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核課該機


關團體97年度所得稅。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之規


定,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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