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無須向該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同時廢止該部賦稅署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 函。
財政部表示,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依行政院於42年訂頒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應向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上開該部賦稅署83年函爰規定該等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無須向該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主辦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時,恐遭誤認為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及代表領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向該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由於上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業於96 年1月19日廢止,各該社會團體已無得檢具該管社政機關之核准函向該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又據內政部表示,現行公益團體募集統一發票,非屬公益 勸募條例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上開83年函釋允宜檢討,爰重新發布新令予以規範。
財政部 進一步說明,鑒於勸募團體募集統一發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有無向該部賦稅署報備,對統一發票核銷實務作業尚無影響,為簡化作 業,爰廢止該部賦稅署前開83年函,並重新發布新令核釋,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無須向該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 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供代發獎金單位核認,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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