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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向顧客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2010/9/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家於銷售貨物時,向顧客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收取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消費者於商家購物,結帳時商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計算銷售額課稅;亦即商家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應包含實際收取的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再以此合計之銷售額計算收取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消費者前往餐廳點用定價500元套餐,餐廳於結帳時另外加收一成服務費,總共收取550元即必須以550元為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並開立統一發票,而非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也呼籲消費大眾,購物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請留意發票上記載的消費金額,是否已包含了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以防杜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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