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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自88/1/1日起取得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指出,兩稅合一制實施後,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股利已無重複申報課稅情事。故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惟因兩稅合一制係自87年度起實施,公司需至88年度分配其87年度之盈餘時,始可將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分配予股東,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故所得稅法第17條之3明定,自88年1月1日起,股東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自88年1月1日起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範圍為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以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之股利,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 分機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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