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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0月08日(週報)本局新聞 | |
主 題 | 如何認列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之損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按成本與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可認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嗣後倘市價回升時,則應於已列為減除項目之金額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列為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 該局說明,若屬營利事業於86年度或以前年度所認列之跌價損失,於87年度以後所產生之回升利益者,因該跌價損失未曾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故上開回升利益亦免列為加計項目。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公司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89年度未分配盈餘時,曾減除短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2,400萬餘元,惟至92年度該跌價損失已回升2,000萬餘元,甲公司並未於申報9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予以加計,致漏報未分配盈餘2,000萬餘元,乃予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餘元,並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87年度以後認列之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所產生之回升利益,應列入未分配盈餘之加項,以免造成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 分機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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