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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營業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八十五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章總 則 |
法條 | 第3條(銷售貨物勞務之定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盲人從事按摩業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盲 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 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免辦理 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7.3.7.台稅二發第七七○○四四二三五號函) |
款(類)次 | 1 |
則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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