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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從事按摩業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五年版


法規章節


第章總  則


法條


3條(銷售貨物勞務之定義)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盲人從事按摩業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盲 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 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免辦理 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7.3.7.台稅二發第七七○○四四二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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