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逾期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者,除加徵滯納金外,應另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逾期申報繳納者,應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


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最高不得


多於4千元;其30日者,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


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


又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


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依規定應於99715日前辦理995-6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 報,其應納營業稅額726元,應一併於99715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甲公司遲至99720日始繳納及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應按應納稅額加徵2﹪滯納金14元,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新臺幣12百元(400×3)滯報金。甲公司不服,主張已加徵滯納金不應再裁處滯報金。


該局以甲公司995-6月份營業稅應納稅額726元,依規定應於99715日前至公庫繳納並向該局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逾期5日始辦理申報繳納,依前揭規定,除加徵2﹪滯納金外,應另加徵最低新臺幣12百元之滯報金,並無違誤復查駁回。




該局呼 籲,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避免因 未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