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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08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獸醫經營寵物美容及旅社等業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獸醫院除由獸醫師主持一般愛護動物者所豢養的寵物門診外,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附屬業務,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獸醫院提供寵物美容、整毛、修趾及寄宿的服務,此部分勞務收入與獸醫診療寵物的執行業務收入性質不同,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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