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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9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作業及相關變革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並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課稅需要,9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除外僑所得憑單外,請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新增「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並依所得人身分別區分為「國人」與「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兩種憑單格式,欄位內容包括:員工分紅面額、股數、可處分日次日日期、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及基本所得額申報數。 二、人工申報及電子申報專用憑單第2聯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證)號」及「存款帳號明細」之後3碼數字,一律以「*」替代,並採減感(不複寫)處理。 三、人工申報憑單之紙質,配合第2聯相關欄位採減感(不複寫)處理作業,一律改以非碳複寫紙(第1聯60磅,第2聯及第3聯50磅)印製,以A5紙張尺寸,橫式印刷,左邊留1公分空白裝訂位置;人工申報憑單種類包括:國人使用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分離課稅、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四、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金融機構專用憑單新增「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各類所得憑單第2聯(備查聯)填發納稅義務人。惟鑒於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猖狂,為避免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證)號及存款帳號於憑單寄(發)送途中外洩,請申報單位確實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為稽徵業務需要,人工申報憑單第1、3聯及電子申報專用憑單第1聯之所得人資料,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仍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詳實填列,包括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員工分紅面額及股數等。 該局呼籲,自行開發程式印製9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單位應注意依財政部頒訂之憑單格式(含用紙格式:紙質、顏色及尺寸)及上揭規定印製,以利申報作業。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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