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0月08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土地遭捷運系統穿越,若未設定仍以公告現值估價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但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者,按該土地公告現值減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另外,遺產土地被違章建築占用,致其價值顯著低落經查屬實者,得依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依實際價格予以核估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坐落臺北市之3筆土地,其土地下方經劃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使用之空間範圍,繼承人主張土地已無法充分利用,且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仍須給付補償費予土地所有人,因此繼承人認為只要遭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土地,必會造成土地實際價值減少。惟經該局查證,上開土地並未設定地上權,亦無違章建築占用情形,仍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遺產之價值。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之範圍,依據民法第773條規定,以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為限,並非無所限度的及於土地之上下,上開土地雖有臺北市捷運系統穿越地下,惟未因捷運系統之穿越減少樓地板面積,又捷運系統地下穿越土地係以救濟金方式辦理,並未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無從按該土地公告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而且也非遭違章建築占用,自無由核減土地價值計算課稅。又救濟金發放,與土地價值有無減損,應屬兩回事,不因政府對土地發放救濟金,就認定造成土地實際價值減少之情事。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確實申報遺產稅,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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