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人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得按日彙開發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營業人反應,逐筆開立之停車費發票,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者如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可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註明台號「彙開」字樣等,並於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各台號收費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其他非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業者,仍應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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