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免辦營所稅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5年9月1日至10月2日止(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惟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於95年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後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仍適用免辦暫繳申報)。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該局呼籲,除了上述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外,其餘營利事業,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以免遭核定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邱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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