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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進口運動衫贈予全國身心殘障運動會主辦單位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關稅》2006/8/29

關稅總局表示:某君進口運動T恤乙批,聲明將贈予中華民國全國身心殘障運動會主辦單位,並向海關申請免稅,案經審查結果,因不符合關稅法稅款優待之要件,該批進口之運動衫依法不得免稅。
關稅總局指出,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所稱之救濟物資係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關、公益、慈善團體及國外緊急救難隊人員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無償捐贈貧民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二、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三、幫助傷殘重建之傷殘器材,製造傷殘器材之機具,及訓練傷殘技能之器具。
四、無償協助貧民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由於該申請人係以個人名義報運進口貨物,因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不得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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