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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合併填列範例)


 


本人同意擔任        股份有限公司第   董事(獨立董事、董事長、監察人)


 


立同意書人:


職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任職期間


本人親自簽名


董事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董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董事


 


同上


 


董事


 


同上


 


獨立董事


 


同上


 


獨立董事


 


同上


 


監察人


 


同上


 


 


 


備註:


一、請以每一位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填列一張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長應另填列一張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或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合併填列於同一張願任同意書,並分別由其本人親自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之負責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


三、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欠繳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五、本願任同意書可自行印製,惟備註文字應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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