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因保證所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期損失或費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如有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除。該局查核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帳列其他損失7千餘萬元,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損失係該公司為其他營利事業提供擔保,所負連帶保證賠償之損失,因該公司並非經營保證為業,該項損失依法不得列報,經該局調減該損失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4百萬元;又該公司計算92年度未分配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該損失非屬行為時所得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致核定補徵稅款4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應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洞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37)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