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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遺產稅之稅款通常較鉅大,納稅義務人如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維護自身之權益。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只要提出確切之納稅保證,即可向該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在提供確切之納稅保證,經查證屬實,確認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俾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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