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可於取得進項稅額的10%限額中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2010/9/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簡稱小規模營業人)進貨或購買勞務仍應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並可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指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應納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即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並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例如某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每期(每3個月為1期)應納稅額3,000元,如該營業人某期向國稅局申報進項憑證稅額計5,000元,則其當期應納稅額為2,500元 〔3,000-5,000×10%=2,500〕。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欲申請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每年14710月各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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