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好處多多

《賦稅》2010/12/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


證,可依規定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載


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應分別於14710月之5


日前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


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又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


定稅額, 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某小規模營業人,9913月經稽徵機關查定


營業稅額3,000元,同期取得13月份開立之可扣抵進項


稅額計 10,000元憑證,依前揭法令規定得扣減進項


10%,其應納營業稅額僅須繳納2,000元【3,000


-10,000*10%=2,0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課徵的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時,仍要取得且保留進貨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