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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如經稽徵機關調查有規避稅捐者,不予認列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如經調查有規避稅捐者,不予認列。 乙公司之全部9名自然人股東(包含趙君在內)於95年10月至 96年1月間陸續將持股全數售予甲公司等8家國內營利事業後,乙公司旋即於96年5月解散清算。依乙公司股東臨時會簽到簿,A君係委任其配偶B君(即行為時甲公司之負責人)出席該公司95年12月20日股東臨時會議,顯見A君明知乙公司即將獲配股利,卻於盈餘分配日前將持股全數售予甲公司,再者甲公司向A 君購買股票所支付之款項係匯至其配偶B君帳戶,均與一般商業常情有違。是甲公司顯有藉向A君購買股票,將A君原應獲配之應稅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證券交易所 得,再以乙公司解散清算之結果列報投資損失,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稅負。該局否准認列投資損失。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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