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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路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2008/9/1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通報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故對網路交易持續辦理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係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即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因不實用而透過網站出 售,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也就是說,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惟目前財政部規定,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月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就 必須立即向營業場所或居住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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